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导向。实现法治现代化决不能割裂传统与现代的联系,没有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滋养,法治现代化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回顾中国法律发展史,从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早期法制,到战国至鸦片战争之间的古代法制,再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近现代法制,从新中国对法治建设的初步探索到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传统中华法治文明中汲取思想价值资源,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法治之路。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成为助力法治现代化的传统资源,就在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有的民族文化底蕴,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丰沃的土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民为邦本”为核心的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精神,赋予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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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为邦本”是对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凝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夏朝时期,禹的孙子太康即位,但不久之后因失去民心而被穷国君主羿趁机篡夺了政权。太康的弟弟为此作《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就是“民为邦本”思想的由来。此后,历代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观念。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陆九渊说:“民为邦本,诚有忧国之心,肯日蹙其本而不之恤哉”(《与陈倅书》)。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中,“民为邦本”始终是具有永恒价值的思想观念。
古代统治者在国家治理方面,深刻认识到“民为邦本”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隋朝的兴亡使唐太宗李世民深刻体会到“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贞观政要·君道》)的重要性,老百姓安居乐业是政权稳固之根本,即所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古代社会的“民为邦本”,就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依存,作为社会层面的被统治者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决定性因素。《唐律疏议》作为唐代国家治理的法典,集中体现了“民为邦本”理念,其诸多法条尽显民众之利益。例如,《唐律疏议》第169条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唐律疏议》第424条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从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农业是中国古代经济的支柱,也是百姓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唐律通过惩治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维护了百姓的根本利益。
“民为邦本”既体现了古代法律的法理意蕴,又直接融入历代律文之中,成为我国古代立法、司法的根本支柱。“民为邦本”作为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在精神传承意义上与当代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根本理念形成了有效的历史衔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宗旨就是在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遵循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结合”,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独特的历史经验。
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无疑体现了对我国古代“德法结合”这一法律文化精神的历史传承。
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历史传承关系中,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构成传统与现代相衔接的核心主题。“德法结合”不仅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法系的优势所在,成为古代社会相继沿用的国家治理原则和法律文化传统。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到汉代“德主刑辅”,从两晋时期开启的“引礼入律”到唐律“一准乎礼”,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德法结合”观念日臻成熟。《唐律疏议·名例》序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是说,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教的根本,刑罚用作推行政教的手段,两者如同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相对而又相成。
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使得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这既是对中国古代“德法结合”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而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的重要论断,要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结合”原则作为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其时代内涵,以时代精神不断激活其生命力。
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传统资源。
在立法方面,中国古人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立法原则。例如,“因时因势”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必须跟随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与时俱进。管仲主张法律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与时而化,“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韩非子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的思想。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存留养亲”“矜老恤幼”“哀怜笃疾”的规定,体现了情、理、法相统一的立法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了有关网络安全、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立法“因时因势”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在执法方面,中国古代“执法如山”的法律文化精神长久以来深入人心。早在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在中国历史上,齐国大将司马穰苴怒斩齐景公亲信大夫庄贾以振军心、西汉张释之“执法如山,不阿上意”、包拯提出“以法律提衡天下”“发号施令,在乎必行”等,都是“执法如山”的生动体现。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执法如山”的法律文化精神深刻诠释了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的法治观念,只有严格执法、确保严格实施法律,才能提高执法效率,遏制违法犯罪。
在司法公正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援法断罪”与“罚当其罪”。“援法断罪”类似于现代刑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旨在强调无论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抑或是对罪行的处罚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罚当其罪”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旨在强调惩罚与罪行相一致,惩罚之轻重与罪行之轻重之间保持协调与均衡。
在守法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就是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以法律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这一特征充分体现了民众自觉守法的优势,其基本经验在于,民众对法律的尊崇首先体现为对道德的敬重。在古代社会,以儒家道德为核心理念的古代法律成为民众乐于接受的准则。民众只要把道德观念固化于心,只要恪守道德就不会违反法律。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要汲取传统社会民众自觉守法的法律文化经验,注重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使“德润人心”成为人们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