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首页栏目 > 商贸 >

看热讯:勇哥探案 | 离婚冷静期出轨、病逝后被发现生前出轨,过错方要付代价吗?


案件简介: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子李某与女子易某因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去年12月,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申请后,双方开始分居。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送给儿子学习的平板电脑发现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

因这段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没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李某直接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要求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资料图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准许他们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易某确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酌情确定赔偿金6千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并不代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冷静期是让你冷静思考婚姻家庭问题,这时双方还是应该互负忠诚义务,一方如果有越轨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说到“出轨”,最近还有另一个案件受到不少人关注,湖北宜昌的袁某在整理病逝的丈夫遗物时发现,他从2018年开始频繁给一个备注为“表妹”的人转账,其中大部分转账备注“我爱你”,仅微信转账记录就高达40余万元。他还为“表妹”开通亲情卡消费共18万元,送礼物13万元。袁某发现后,将“表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表妹”返还全部财物。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夫妻双方均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给予第三者的财产虽然是赠予性质,但是这种婚内出轨行为是违反社会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是应该严令禁止、不值得提倡的,为此这种性质的赠予也不予支持。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剪辑 马  斌

设计 肖  甜

校对 李海慧

标签:

图片新闻

精彩新闻